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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2018年03月17日 10:40  点击:[]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校企合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办学的基本模式,是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内在要求,也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校企合作工作,加强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校企深度融合的长效合作机制,提升学校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教育部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及《河南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指导思想,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一线的高素质中高级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为目标,遵循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办学理念,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方针,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竞争力,增强我校办学活力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条 校企合作旨在利用学校和企业两种不同的教育环境和教育资源培养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全面提高学生职业素养,促进学生在校所学与企业实践有机结合,让学校和企业的设备、技术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提高育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学生高质量就业。通过校企合作使企业得到人才,学生学到技能,学校赢得发展,从而实现学校与企业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第三条  学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技术创新、就业创业、文化传承等方面开展合作,探索符合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

第四条  校企合作的形式:

(一)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合作设置专业、研发专业标准,开发课程体系、教学标准以及教材、教学辅助产品,开展专业建设;

(二)共同制定人才培养和职工培训方案,实现人员互相兼职,相互为学生实习实训、教师实践、学生就业创业、员工培训、企业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移转化等提供支持;

(三)根据企业工作岗位需求,开展学徒制合作,联合招收学员,按照工学结合模式,实行校企双主体育人;

(四)以多种形式合作办学,合作创建并共同管理教学和科研机构,建设实习实训基地、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及学生创新创业、员工培训、技能鉴定等机构;

(五)合作研发岗位规范、质量标准等;

(六)组织开展技能竞赛、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试点、优秀企业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七)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内容。

第二章  合作条件与要求

第五条 与学校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优先选择在国内外行业中具有领先地位,在行业内具有强大实力和影响力的企业进行合作。

与学校合作的企业要有合作育人的强烈愿望,有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愿景,有专业的管理运营团队,在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创新就业等方面有突出的优势和鲜明的特色;要有严格的自律意识,遵从学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对合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要积极作为,敢于担当。

学校拒绝法律法规禁止的合作事项。

第三章  合作项目的立项申报与批准

第六条 学校校企合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校企合作相关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参与学校校企合作项目调研论证,负责校企合作协议(合同)规范性、合理性的审查,对校企合作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考核。

第七条  教学院部要充分利用企业技术、设备、信息等资源优势,密切关注企业需求,找准校企利益共同点,积极主动与行业企业开展合作。对于有合作意向的企业,教学院部要充分论证,通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策,撰写校企合作项目可行性报告,提出初步意见。

第八条 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审查合作企业的资质和条件,就合作项目是否符合学校办学规划,是否符合学校专业建设,与教学院部及相关部门磋商后提出是否同意合作意见,报主管校长审阅。

第九条  主管校企合作的校领导拟同意合作项目后,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批准

第四章  工作规范

第十条 校企合作的教学院部和企业每学期期末要向校企合作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及时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校企合作办公室对合作项目进行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安排校企合作专业的招生计划。相关教学院部和企业必须在招生办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在招生宣传和考试录取中不得违背国家的招生政策,不得有损学院形象和利益,严禁虚假招生宣传,严禁违规招录。

第十二条  企业应与校企合作专业的学生平等自愿地签订特色培养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条款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学生乱收费。

第十三条  教务处应指导和监督教学院部和企业依据共同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学生的实习实训要在教务处的统一安排下依法依规进行。合作企业要选派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的人员负责教学工作,选派人员要经教学院部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处要监督校企合作企业,选派具备职业学校学生工作条件的有责任心的管理人员,选派人员要配合教学院部的辅导员、班主任做好校企合作专业学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企业所聘管理人员要经教学院部审核,并报学生处备案。

第十五条 企业要严格按照与学校签订的合作协议确保学生高质量就业。就业办要及时跟踪校企合作专业学生的就业状况,负责任地向学校和企业反馈真实情况。

第十六条 各教学院部应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放在重要位置,学校对开展校企合作工作绩效突出的教学院部给予表彰。对校企合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职称(职务)评聘和晋升、评先表优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校企合作企业在与学校签订校企合作协议时,应向学校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第十八条 校企合作双方必须负责任地履行协议(合同)条款,合作任一方如不能履约违反协议,或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有权终止合作,并依法追究对方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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