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职业技术学院
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15〕6号)文件精神,为激励师生积极参加与专业教学相关的各种技能竞赛,促进学生技能水平提高和个性发展,推动实践教学改革,提升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师、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教育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专业性较强的、非营利性质的技能比赛的管理和奖励。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娱、体育类比赛活动。非上级教育或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活动,原则上不组织参加。其中奖励对象须是经批准代表学校参赛的,以个人名义参赛获奖的不予奖励。
第三条 学校设立技能竞赛专项基金,用于组织参加竞赛和对获奖人员进行奖励。对教师的奖励可采取项目资助和课时津贴等形式。技能竞赛专项基金由学校年度预算单独列支。
第二章 技能竞赛级别界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竞赛级别是指国家级和省级,每级分为两类,由教育部(厅)、同级人社部门牵头组织的为一类比赛;由行业主管部门、学(协)会牵头组织的为二类比赛。
(一)国家级
国家一类: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牵头举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竞赛;
国家二类:由教育部下属机构、国家其他行业主管部委(教育部未参与组织)、以及受教育部委托的国家级行业指导委员会或国家一级学(协)会等牵头举办的全国性职业技能竞赛。
(二)省级
省级一类:由教育厅牵头组织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省级选拔赛;教育厅、人社厅等部门举办的省级职业技能竞赛;省体育局、教育厅联合举办的大学生运动会;
省级二类:由教育厅下属机构、省级其他业务主管厅局(委)、国家级学(协)会二级分会、以及受教育厅委托的省级行业指导委员会或省级学(协)会等牵头举办的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
第五条 竞赛级别的认定,以获奖证书的落款盖章或文件为依据。
第三章 竞赛的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参加专业类技能竞赛工作在学校教学主管校长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与管理,相关教学院部负责参赛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参加其它类竞赛工作由相关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教务处职责
(一)依据上级文件通知,代表学校向相关教学院部下达参加或承办各级教育或行业主管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的比赛任务;负责技能竞赛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及绩效考核。
(二)负责对申报参赛项目的经费预算报告及方案进行审核与上报。
(三)负责对参加市厅级以上技能竞赛项目获奖人员进行统计汇总,组织专家进行级别认定,上报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四)负责竞赛工作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获奖项目数据统计、信息汇总和发布。
第八条 教学院部职责
(一)各教学院部应积极组织参加相关专业的技能竞赛。申请参加或承办市厅级以上技能竞赛项目的教学院部负责人,应按本赛项上级要求和相关比赛规程,制订详细的训练计划、参赛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经教务处审定、报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训练计划包括:集训的目标任务、参训学生、指导教师、训练内容、培训时间、训练场地,以及所需购买的培训材料、设备清单及资金预算和补贴课时等内容;参赛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包括:参赛人员、指导教师、带队领导,以及比赛的报名费、差旅费、必要的参赛服装费等预算。
(二)批准参赛的教学院部,明确专人负责,组建指导教师团队,落实训练场地、设备,按照训练计划及赛项规程认真组织强化训练;集训原则上放在业余时间进行,加强对训练过程的指导、检查,分阶段做好参赛选手的选拔工作,积极备赛。
(三)与竞赛组织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做好参赛学生的报名与参赛过程组织,确保参赛学生的安全,力争取得优异成绩。
(四)做好总结工作,及时将竞赛结果、图片、获奖证书及复印件和参赛总结报告等相关资料整理、存档,同时送交教务处备案。竞赛团体奖的奖杯、奖状、奖牌、锦旗、证书等须交学校收藏,个人的奖项须提交原件扫描件或照片(原件审验),项目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四章 竞赛的奖励与补助
第九条 竞赛奖励标准:学校对经批准以学校名义参加各级技能竞赛获奖的教师和学生、以及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见下表:
级 别 |
奖励金额(元) |
教师参加 技能比赛 |
学生技能比赛 |
学生团体奖 |
学生个人奖 |
指导团队奖 |
国家一类 |
一等奖 |
10000 |
20000 |
10000 |
10000 |
二等奖 |
8000 |
10000 |
5000 |
6000 |
三等奖 |
5000 |
6000 |
3000 |
4000 |
国家二类 省级一类 |
一等奖 |
5000 |
6000 |
2000 |
4000 |
二等奖 |
3000 |
4000 |
1500 |
3000 |
三等奖 |
2000 |
3000 |
1000 |
2000 |
省级二类 市(厅)级 |
一等奖 |
2000 |
3000 |
1000 |
2000 |
二等奖 |
1500 |
2000 |
700 |
1500 |
三等奖 |
1000 |
1500 |
500 |
1000 |
备注:设有特等奖的,按一等奖标准奖励。 |
第十条 竞赛奖励办法
(一) 每年十二月份,教务处负责对当年参加市厅级以上专业技能竞赛获奖情况进行汇总统计;获奖单位填写《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技能大赛奖励申报表(附件1)》,并提交教师、学生参赛获奖的证书扫描件和复印件(教师参赛获奖证书和辅导教师奖证书原件同时上报审验)。其它类竞赛奖励有相关部门负责统计。
(二)团体项目的奖金,由各团队负责人根据每位参赛队员所起作用和贡献,团队内部协调分配,不再另设学生个人奖(分项奖、子项奖);个人赛项获奖奖励到个人,由选手个人单项成绩汇总评选的团体奖不再重复奖励。
(三)各级竞赛奖励分为三等,若参加比赛按名次设奖,第1名为一等奖,第2、3名为二等奖,第4名及以后名次为三等奖。
(四)同一项目参加市赛、省赛或国赛等多级竞赛中获奖,只按最高获奖等级、最好名次从高计奖,不重复奖励;优秀奖不予以奖励。
(五)本办法所奖励的技能比赛,是指经过预赛、决赛的同台竞技(包括优质课同台现场讲授);若仅提交教案、课件、优质课录像(含分片赛)及学生艺术作品等材料参加评比获奖的项目,参照本办法奖励金额减半计算。
第十一条 辅导教师的补助与奖励
(一)教师辅导津贴:鼓励教师积极参加技能竞赛指导,以赛促教。对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及以上技能竞赛的指导教师,按照项目训练计划和团队训练记录的工作量, 发放辅导津贴。津贴标准按学校副高职称课时津贴标准发放,每位辅导教师补助一般不超过50个课时。
(二)辅导教师奖励:对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辅导教师团队给予奖励,由团队根据每位辅导教师所指导的项目和学生成绩,按贡献大小进行分配。多名学生在同一竞赛中获奖,可累计奖金。
(三)教师参赛和辅导学生参赛获奖情况与个人考核挂钩,作为年终考核、评先评优、职称评定的重要参考。
第十二条 参赛学生奖励和课程成绩认定
(一)鼓励引导全体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以赛促学,对获奖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获奖情况可作为评定奖学金、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的重要参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就业时给予优先推荐。
(二)代表学校参赛的选手,在竞赛当学期的课程成绩,经所在教学院部申报、教务处审定,其考试课程成绩由教务处按所获学校奖金的1%予以加分,记入学业成绩。加分不足10分的按10分计,加分后课程的单科成绩最高分以95分为限。考查课程成绩按“优秀”计。
第十三条 教学院部的奖励
(一)鼓励各教学院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技能竞赛活动,竞赛获奖情况纳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作为对教学院部奖励的重要依据。
(二)根据各参赛项目获得的团体奖或优秀组织奖(优秀组织奖按三等奖对待),对教学院部予以奖励;不评选团体奖的比赛项目,按照参赛者所获奖金的50%奖励教学院部。教学院部获得的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其他有功人员,其中50%奖励院部负责人或竞赛的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经费的预算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为确保参加各类技能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目的技能竞赛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技能竞赛专项经费预算分为技能竞赛参赛费(包括参赛师生差旅费和报名费、竞赛宣传费、培训会务费、专家指导费等)和奖励经费,不包括参赛设备购置、集训耗材、学生补助及教师辅导津贴。每年由计财处会同教务处进行预算并负责管理,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受学校委派代表学校参加技能竞赛,经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参赛费用由学校支付。事前没申报或申报没批准的赛项,由教学院部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并不按本规定实施奖励。
第十七条 技能竞赛所需的设备购置,列入年度学校项目建设,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设备购置规定执行。为参赛所购买的器材设备,须登记建档,纳入学校财产管理。
第十八条 参赛学生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另外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80元的生活费标准,统一支配,据实报销;竞赛指导教师按学校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加强竞赛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法规,保证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其它类竞赛奖励可参照执行。